当前位置:首页 >> 动态信息 >> 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物业服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物业服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庆城管发[2012]47

各县区(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委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使物业服务企业牢固树立“诚信物业,阳光服务”的经营服务理念,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我委决定在全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业内开展物业服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公开形式

各物业服务企业除在住宅小区内的主出入口或其它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告牌外,还可以采取宣传单、业户手册、公开信、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务求俭约,注重实效。

二、物业服务公开内容

物业服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执照证书、收费经营、办事制度、岗位职责、重要信息、服务承诺六类内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如公开内容发生变更,应在内容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变更后内容的公开。

(一)执照证书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在服务区域及办公场所进行公开。

(二)收费经营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特约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有偿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年度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收费情况、支出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及办公场所进行公开。

(三)办事制度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需业主知晓的装饰装修管理、业主公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开;制定和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报修受理处理、投诉受理处理等各项管理、服务流程,在相应办事地点予以公开。

(四)岗位职责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企业内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在办公场所进行公开;将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从业资格证书、办公电话、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的固定号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开;将客服(报修)、投诉等部门的服务电话以及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重要信息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住宅物业项目的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公建配套设施(含各类房屋、场地及设施)等基本信息,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应急事件处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开。

(六)服务承诺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日常报修的受理维修时限,投诉受理办结时限,公共设施完好率,路灯、庭院灯、楼道灯(非公共电源的除外)亮灯率、亮灯时间段,积水、积雪清理时限等进行承诺并公开。

三、物业服务公开时间

物业服务公开工作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开展,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于715日前在所有在管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及办公场所完成物业服务公开工作(除年度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情况)。1231日前选择部分住宅小区的年度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情况作为试点进行公开,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四、物业服务公开监督

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各县区(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公开工作将列入物业服务行业日常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的考评内容。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