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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堆物清理等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城管局、中直企业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广大市民:
公共堆物是住宅小区安全风险点之一,关系着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2017年11月24日,东湖某楼一单元杂物起火,火灾致2人死亡。惨痛的教训说明,公共堆物一旦发生火情,后果特别严重。为了避免公共堆物火灾导致亡人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市民居住安全,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堆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堆物清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市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做好堆物清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营造安全居住环境
(一)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到位
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堆物清理工作、消防通道停车制止工作、防火门常闭的监督检查,对开展工作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跟踪销项整改。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巡检劝导到位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楼道楼外堆物的清理劝导工作,对不配合清理堆物的业主下发通知单,并对堆物强制清理;加强对长期占用消防通道停车行为的制止,将长期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业主信息上报属地公安部门进行清理;加强对防火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在服务区域内燃气、逃生安全等常识的宣传。
(三)广大市民要配合清理到位
广大市民要及时清理楼道内外车被、菜缸、家具、自行车等各种堆物,清理超市外堆放的纸箱泡沫等易燃品等各种堆物,非紧急情况不得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禁止用物品支开防火门,确保楼内及楼外安全通道畅通,防火门安全有效。同时,鼓励广大市民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向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属地主管部门投诉。
下一阶段,市物业主管部门将开展明查暗访及综合大检查工作,对公共堆物清理等工作不作为、清理整改不彻底、仍存在死角死面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列入黑榜企业。对监管不力的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大庆市城管委物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